索引号: 11420800559707226P/2025-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5-05-16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以案释法】东宝区城管局查处一起违法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行为

发布日期:2025-05-19 15:26信息来源:市城管委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2日,东宝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牌楼镇新生村六组一处场地存在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现象。经调查,确认罗某未经批准设立建筑垃圾处理场回收处置建筑垃圾,此前曾因无证经营消纳场被处罚关停,然而罗某近期再次开放场地接收建筑垃圾,现场堆积量达1000余立方米。随后,执法人员对罗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告知其将面临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日,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未经批准私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理场回收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建筑垃圾处理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按照《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同意设立建筑垃圾处理场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未经批准私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理场回收处置建筑垃圾。事发后及时停止其违法行为,并能积极配合城管部门调查处理,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

法律链接:《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建筑垃圾处理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同意设立建筑垃圾处理场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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