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0559707226P/2024-0008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9-10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荆门城区一物业服务企业未经批准私自砍伐小区内树木被罚

发布日期:2024-09-11 17:18信息来源:市城管委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日,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收到市民反映,瑞南新城小区物业私自砍伐树木准备建设停车场。经查树木是由小区自管会主任万某组织人员擅自砍伐,现场勘验,瑞南新城小区被毁坏的绿地约15平方米。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未经批准毁损城市绿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违反此规定的,按照《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经查本案当事人未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毁损城市绿地的行为性质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掇刀石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责令其在15日内恢复毁损绿地。

城管提示:

1.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近年来,荆门市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先后成功创建了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全国森林城市,全市绿化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近年来,随意侵占绿地和毁坏行道树等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故我市将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法惩治未经批准随意毁损城市绿地的行为。

2.《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违反公园绿地管理规定的,或者在城市绿地内种植蔬菜、晾晒物品、堆放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管(园林绿化)部门呼吁,市民在享受城市绿地过程中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绿地美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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