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0559707226P/2024-0007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8-01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以案释法】荆门城区某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砍伐居民小区院内树木被罚

发布日期:2024-08-02 15:47信息来源:市城管委

案情简介:2024年7月9日,东宝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金龙泉大道巡查时发现,某物业公司在小区院内擅自砍伐城区树木。随后,执法人员受理案件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该物业服务公司未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城区树木。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未经批准毁损城市绿地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毁坏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违反此规定的,按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占用、毁损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经查本案当事人未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的行为性质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且拒不改正。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东宝区城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赔偿毁损绿地价值24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提示:

1.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近年来,荆门市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先后成功创建了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全国森林城市,全市绿化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近年来,随意侵占绿地和毁坏行道树等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故我市将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法惩治未经批准随意毁损城市绿地的行为。

2.《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违反公园绿地管理规定的,或者在城市绿地内种植蔬菜、晾晒物品、堆放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编在此呼吁,市民在享受城市绿地过程中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绿地美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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