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1月22日上午,京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员巡查时发现在“城中路”车牌为鄂M79913运输车未按规定时间、未进行密封运输建筑垃圾。随后,执法人员迅速取证,确认王某在未按规定时间、未进行密封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实事。11时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日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未进行密封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实行全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违反此规定的,按照《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的,每车次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未进行密封运输建筑垃圾,因在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良好,及时消除影响,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京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提示:运输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车辆上路行驶是城市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直以来,渣土车行驶过程中因易撒漏、轮胎带泥等原因造成的城市道路污染、扬尘污染时有发生,故对渣土车的管理成为城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城管部门着力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角度出发,从严规范管理渣土车运行。渣土处置企业及驾驶员应当保证车辆密闭运输,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出工地前进行车身清洗,确保不带泥行驶,不发生遗撒泄漏、车轮带泥而造成环境污染。